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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及其集团所属公司(以下合称为“本公司”)认为,妥善管理和保护业务上所使用的顾客及交易相关方等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为“个人信息”)是重大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获得来自社会的信任,我们根据下列方针使用个人信息。

1. 遵纪守法程序的制定与改善

本公司努力使各位公司董事和员工(包括正式职员、临时工、派遣社员等)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为此制定了旨在妥善保护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遵纪守法程序》,加以实施和维护,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2.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提供

本公司建立了旨在对与业务实际状态相应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内部管理体制,同时,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提供方面,依据所定规则妥善进行。

3. 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及安全性,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措施,努力防范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接触以及避免发生泄露、丢失、毁坏及篡改个人信息等事件。

4. 遵守法令等

本公司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的法令及其他规范。同时,也使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内部管理体制符合这些法令及其他规范。

2005年3月15日

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

本规定的目的,制定出以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及其集团所属公司(以合称为“本公司”)收集及使用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为“个人信息”)为对象的、有关个人信息的基本使用方法。

1. 关于使用目的

本公司尽可能地制定出专门的使用目的,除事先获得本人同意或《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及其他法令规定作为例外认可的情形之外,必须在下列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1. 业务上的联系
  2. 履行与交易方签订的合同
  3. 本公司经销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介绍
  4. 本公司举办(主办、合办、赞助)的研讨会、展览会等的相关介绍
  5. 顾客满意度调查等问卷调查的委托业务
  6. 应对顾客询问或委托等
  7. 各种促销活动的实施
  8. 股东的管理
  9. 员工等的雇用(包括录用)及人事管理
  10. 其他事先获得本人同意的目的

另外,本公司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受托方时,可能在必要的范围内,要向受托方提供个人信息。此时,本公司将与受托方签订有关个人信息使用的合同,并根据本公司所定标准及法令,进行妥善管理。

2. 上述第1条以外的使用

本公司有必要在上述第一条所列出的“使用目的”以外使用个人信息时,除《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及其他法令规定允许之外,必须获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3. 向第三方提供 本公司对于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除下列情形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及公开。

  1. 获得本人同意时
  2. 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所必需但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3. 法律法规要求法院、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其他政府机关公开及提供时
  4. 中央或地方公共团体等开展公务需要合作、而如果取得本人同意则可能对该公务形成障碍时
  5. 统计数据等在不能识别本人状态的情况下公开及提供时

4. 公开、订正、停止使用等

关于本公司所持个人数据,在被要求公开、订正、追加、删除、停止使用时,本公司在确认提出要求者是本人后,在合理的期间及范围内,予以对应。另外,如果该个人信息处于部分或全部停止使用的状况,则我们有可能无法提供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服务。

5. 关于个人信息使用方面的问询

有关本公司所持个人数据的上述申请内容等,请与下列窗口联系。具体申请手续,在问询时我们会向您解答。

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广告部
〒141-8560 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大崎1-6-3日精大厦
电话: 81-3-3779-7050
E-mail: 问询专页